鍋爐通過將燃料能傳遞給設備能量,在大型化工廠、食品加工廠、供熱公司等行業非常受歡迎。然而,對于鍋爐運行方面,有些人還存在一些誤區,方快鍋爐今天給大家講講鍋爐運行7大常見誤區,希望大家可以規避它們,避免鍋爐造成嚴重事故。
優勢:4噸6噸燃氣鍋爐的價格的出力足,熱效率高,運行成本低,在造紙生產過程中,可以為用戶節省大量運行費用,提升了盈利空間。
理順拆除禁燃區燃煤鍋爐的執法程序|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拆除禁燃區內的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由選擇項修改為必選項。而在具體執法實踐中環保部門運用該手段相對較少,執法人員對此比較陌生,因此理順拆除禁燃區內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執法程序顯得非常必要。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執法程序必須合法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是為了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物實施的暫時性控制,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二條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因此,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應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照《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經驗,筆者認為拆除禁燃區內的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執法應有以下幾個程序:審批、現場執法檢查、書面催告、做出強制拆除決定、組織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程序多且時間長,易反復上述執法程序嚴格遵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利,但不利于立即懲處惡意環境違法的當事人。一是程序相對煩瑣。對拒不拆除違法燃煤供熱鍋爐的當事人而言,賦予了兩次陳述申辯權:一是現場執法檢查時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二是書面催告時應載明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給予了當事人兩次自行拆除的機會:一是《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賦予的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二是《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同時,應先后下達《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拆除決定書》兩次行政決定。二是時間相對較長。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在做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時就賦予了當事人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期。如果當事人拒不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只能等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期滿后實施強制拆除。加上《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的送達時間,時間會更長。如果在供暖期內發現的違法行為,等到強制拆除時,供暖期也基本結束了,時間過長,執法效果不理想。三是后續措施不完善。對強制拆除的燃煤供熱鍋爐應如何處置,如果該燃煤供熱鍋爐燃用高污染燃料可以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予以沒收,除該種情形之外,尚未有法律法規做出明確規定,這樣可能會陷入強制拆除→自行安裝→強制拆除的執法怪圈,付出較高的行政成本。
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按照《鄭州市2018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和《鄭東新區2018年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要求,我區開展天然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由此可見,安全都應放在工廠生產的首要地位,那么就需要在值得信賴的工業鍋爐生產商中間挑選,安全性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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